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簡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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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9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木修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曹慶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1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
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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