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3年度士小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1380號
原   告  柯宗龍
被   告  陳煒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
2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
103年12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
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得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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