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12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124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易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32859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簡字第127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周易於民國99年7月12日下午3時3分許、同年月14日下午2時24分、同年月15日下午2時43分許、同年月21日下午1時4分許前往國立中山大學圖書館,在該館之校外人士進館記錄表上,冒簽「 張峻瑛 」之署名(所涉偽造文書罪嫌另由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1270號審結)進入前揭圖書館後,隨即以該圖書館內之電腦設備及網路連線至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雅虎無名小站(http://www.wretch.cc/blog/sillypig/00000000#postComments)、痞客邦網站(http://cherrys1919.pixnet.net/guestbook)、國立台南大學網站之意見交流園地(http://webnt4.nutn.edu.tw/netForum/read.Articles.aspx?sbjid=1431),以張峻瑛之名義,張貼內容為:「我就讀台南某鳥大學,我們全家人都怪理怪氣的,隨隨便便,很笨,智商很低,很卑鄙......我喜歡 阮姿維 ,但是阮姿維喜歡 楊舒雯 ,我生氣了,不讓阮姿維找楊舒雯,經常陷害楊舒雯,楊舒雯會現在這樣子,都是被我陷害的,我從小跟 王亮堯 一起長大,我胸部很大,王亮堯很喜歡我,看我的表情色色的,我討厭王亮堯,我都在利用王亮堯,讓我考上雄女,我那麼笨,怎麼可能會考上雄女,很多人看到我這麼笨又這麼怪都不喜歡我,全世界只有 林欣 曄(應係「 林欣瞱 」之誤載,下同)喜歡我,我根本就不喜歡 林欣曄 ......我也學林欣瞱,經常在陷害 週易 (應係「周易」之誤載),我騎機車去撞周易,讓周易車禍了,我一直在陷害周易他們全家人,周易很單純EQ很不錯,都沒有生氣,我就是覺得周易太聰明,看她不爽......我根本就是一塊廢鐵......我很像花癡,常常猜想男生是不是喜歡我,我交過很多男朋友,我喜歡給男生摸......我很小的時候就知道什麼是自慰,我經常在自慰會不會覺得我有精神的疾病......我對我爸媽很不好,我永遠要宅在我家靠我爸媽一輩子」等文字,使不特定之多數人得以透過網路連結瀏覽上開網站之文章內容,而指摘足以貶損張峻瑛之名譽。因認被告周易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佈文字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周易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其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佈文字誹謗罪嫌,而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代理人即告訴人之父 張介豪 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撤回本案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法之所文,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李爭春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戴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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