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財團法人中國基督教靈糧世界佈道會高雄靈糧堂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
       李文禎 律師
       黃如流 律師
       黃小舫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乙○○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
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3月31日本院第1審判決,
提起第2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涉
訟,其第2審上訴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上訴之聲明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8,0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55,6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樹村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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