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7年度港交簡字第9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港交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陳宗豪
被   告 甲○○
          之1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速偵字第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
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
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已於97年1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7年
1月4日施行。比較新舊法第185條之3規定,除刑度由「
或3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外,其餘均相同,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故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
法第185條之3予以處斷,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185條之3,刑法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雲林縣○○鎮○○路○○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北港簡易庭 法官楊昱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秋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97年1月4日修正前刑法
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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