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聲請停止訴訟程序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一二七號
抗告人乙○○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停止訴訟程序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裁定(八十四年度上字第五四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原法院以: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固定有明文。惟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且應否停止訴訟程序,仍依法院之自由意見決之。本件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所提出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係屬偽造,已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乃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云云。惟該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真實性如何,原法院得由兩造之舉證而認定,無礙原法院就適當分割方案之斟酌,無俟該刑事案件解決,始得為本件分割方案酌定之情事,抗告人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尚難准許,爰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抗告論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徐璧湖法官劉福聲法官蘇茂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