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9號
原 告 陳和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貞綾 、 黃育詩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
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