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753號
反訴原告 潘俊煌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
反訴被告 林瑋軒
訴訟代理人 戴家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質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
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12753號
反訴原告 潘俊煌
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
反訴被告 林瑋軒
訴訟代理人 戴家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質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下午
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