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北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
被移送人 朱金台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月4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08300043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金台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參日。
扣案之內含強力膠塑膠袋1只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1月2日晚間8時45分許。
㈡地點:臺北市○○區○○街○○巷。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朱金台於警詢時之陳述。
㈡案發現場錄影光碟1片及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紙。
㈢扣案之強力膠1條及供吸食所用塑膠袋1只扣案。
三、扣案之已使用內含強力膠塑膠袋1只係被移送人所有,且供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
3項規定宣告沒入,附此敘明。
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