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93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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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936號
原   告 王 亮懿
       楊令吉
被   告  陳許金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9年度簡附民字第316號),本院
於民國110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 王亮懿 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楊令吉新臺幣壹萬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肆萬元為原告王
亮懿預供擔保、以新臺幣壹萬元為原告楊令吉預供擔保後,各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二人均為高雄市三民區大統VIP大樓(下稱
系爭大樓)之住戶,系爭大樓與被告之住處間有一防火巷相
隔,兩造間因前揭防火巷之使用存在爭議,被告竟於附表所
示之時間,向原告王亮懿為附表編號1、2、3、5之公然
侮辱及附表編號6之傷害等侵權行為;另向原告楊令吉為附
表編號4所示之傷害行為,均致原告受有精神上之痛苦,原
告二人各就被告每次之侵權行為請求新臺幣(下同)50,000
元之精神慰撫金。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規定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王亮懿25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楊令吉50,0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王亮懿主張之附表編號1部分,係原告
不法裝設大、小兩支監視器對準伊家裡,伊長期失眠,患有
焦慮症,因此有情緒控管問題,是否辱罵原告王亮懿,伊已
無記憶。附表編號2部分,乃伊質問原告王亮懿為何安裝監
視器監視伊之土地,伊並未辱罵原告王亮懿,也無辱罵原告
王亮懿的意思。附表編號3部分並非事實。附表編號4部分
,是原告楊令吉動手損壞伊之黑色塑膠布,伊見狀遂以細竹
竿撥動監視器拍攝角度,係出於防衛合理的行為,伊並未傷
害原告楊令吉。附表編號5部分,也非事實。附表編號6部
分,則是因為原告王亮懿因機車停放問題,進入伊私人土地
毀損伊的機車,甚至原告二人與姓名不詳的大樓管理員攻擊
伊成傷,原告會受傷是因為他們要詐取伊的錢財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之名
譽,通常係指人格在社會生活上所受之尊重,即其在社會上
之評價而言;故侵害名譽權,係指以言語、文字、漫畫或其
他方法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使其受到他人憎惡、蔑視
、侮辱、嘲笑或不齒與其來往,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應就
社會一般人之評價,客觀判斷之。另非財產之損害賠償係以
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
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份資力與
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㈡經查,原告主張兩造住處相鄰,且因系爭大樓與被告住處間
之防火巷使用情形曾有爭執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此部分
應堪認定。而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各有為如附
表所示之侵權行為等語,業據原告於偵查中提出之高雄醫學
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及本院刑事庭調查現
場監視器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之勘驗報告確認
無誤(見109年度他字第3422號卷第91頁至第104頁),並
據此審認被告就附表編號1、2、3、5等對原告王亮懿之
辱罵行為,各犯公然侮辱罪,而編號4、6等攻擊原告楊令
吉、王亮懿之行為,各犯傷害罪,此有109年度簡字第3117
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19頁),業
據本院調取前揭刑事案卷核閱無違,是被告確有為原告主張
如附表所示之公然侮辱、傷害行為堪可認定,被告抗辯其不
記得或否認有附表編號1至3及5之辱罵行為,顯不足採信
。至被告抗辯其附表編號4部分係出於防衛意思而合理阻擋
楊令吉云云,然原告楊令吉縱有撥弄被告黑色布簾之舉措,
被告大可循司法途徑救濟,而無攻擊原告楊令吉成傷之必要
,洵無足採。末被告抗辯附表編號6乃原告二人勾串要詐取
其財產之行為云云,雖有提出其與原告二人間事故發生前之
錄影光碟資料,然此僅能證明兩造爭執發生之經過,同前所
述,文明社會中之紛爭均應透過法制體系排解歧見,即令原
告因停車問題與被告產生爭執,也不足以合理化被告對原告
王亮懿之攻擊行為,是被告此部分所辯也屬無據。此外,被
告在原告住處前之不特定人得通行或見聞之場所,以如附表
編號1、2、3、5等詞語辱罵王亮懿,依社會通念,足以
使王亮懿在社會上評價貶損,已侵害王亮懿之名譽權。另被
告就如附表編號4、6之傷害行為使原告受有傷害結果,乃
不法侵害原告之身體與健康權,其間均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賠償其損害,自屬有據。
㈣末本件原告因被告之公然侮辱與傷害行為而受有一定程度之
苦痛,確已造成其精神上之痛苦,堪可認定,又王亮懿為高
雄三信高商畢業,現於巨鼎保險經紀人公司任職,擔任業務
員,楊令吉為國立高雄海洋學院二技畢業,現於高雄港務公
司任職,擔任輪機長,年薪110萬左右,而被告沒有唸書,
是家庭主婦,且為中低收入戶等,業據兩造陳述明確(見本
院卷第69、92頁),並有楊令吉109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結
算申報繳稅系統檢核用計算表(見本院卷第71至77頁)、王
亮懿勞保投保紀錄(見本院卷第79頁)、被告之勞保資料及
兩造稅務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證物袋)。從而,本院審
酌本件之事發經過、被告所為侵權行為之動機及手段與兩造
之教育程度、經濟狀況,暨原告所受傷勢程度與精神痛苦程
度等節,認王亮懿就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2、3、5侵
害名譽權之部分,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
各以7,000元之範圍內為適當,而編號6侵害身體權之部分
,請求被告賠償12,000元;另楊令吉就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
4之侵害身體權部分,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00之範
圍內為適當,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不
應准許。
㈤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民法第229條、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二人
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等之損害為有理由
,業如上述,而原告之起訴狀繕本係於109年10月21日送達
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簡附民卷第23頁),則
原告請求自該訴狀送達之翌日即109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
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即週年利率5%,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王亮懿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40,000元、楊令吉請求被告給付10,000元,均各自109年10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即週年利率5%,洵屬有
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
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依刑
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定
免繳納裁判費,本院審理期間亦未增加其他必要之訴訟費用
,爰毋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判決如
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蔡靜雯
附表:
┌──┬───────┬───────────────────────┐
│編號│時間│行為│
├──┼───────┼───────────────────────┤
│││在其住處,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大統VIP大樓住│
│1│108年12月15日│戶足以聽聞之音量,大聲辱罵:瘋渣某、瘋雞麥,王│
││0時3分│亮懿,賊婆,給恁爸出來,王亮懿出門被車撞死等語│
│││,足以貶損王亮懿之社會評價。│
├──┼───────┼───────────────────────┤
│││在其住處,見王亮懿走出大統VIP大樓門口,基於公│
│2│108年12月15日│然侮辱之犯意,對王亮懿辱罵:破雞掰,誰叫你來給│
││17時2分│我裝這個,啊,誰叫你來給我裝這個,啊,臭雞掰,│
│││啊,給我錄影,來,給我錄影等語,足以貶損王亮懿│
│││之社會評價。│
├──┼───────┼───────────────────────┤
│││在其住處,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大統VIP大樓住│
│3│108年12月15日│戶足以聽聞之音量,大聲辱罵:破雞麥,王亮懿,試│
││23時20分│看麥,瘋女人,瘋雞麥,不要臉的女人,你這破雞麥│
│││,花公司的錢,破婊子妳,破雞麥,雞麥癢,妳在給│
│││我進來,試看看,我就要打妳王亮懿,妳很騷,妳四│
│││處被人搞,看到里長就勤上去,瘋雞麥,瘋狗母,看│
│││見查埔狼就勤等語,足以貶損王亮懿之社會評價。│
├──┼───────┼───────────────────────┤
│4│109年1月6日│見楊令吉正在大統VIP大樓門口扯下遮擋監視器之黑│
││20時21分│色塑膠布,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手持竹竿揮打楊令吉│
│││,致其受有頭部外傷、左上肢鈍傷之傷害。│
├──┼───────┼───────────────────────┤
│││見王亮懿走出大統VIP大樓門口,竟基於公然侮辱之│
│5│109年4月18日│犯意,辱罵:愛人罵,機歪,賣見肖,賊婆,給人家│
││13時18分│偷東西,王亮懿啦等語,足以貶損王亮懿之社會評價│
│││。│
├──┼───────┼───────────────────────┤
│││因停車問題與王亮懿發生口角,見王亮懿至大統VIP│
│││大樓旁防火巷移動其機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拉扯│
│6│109年4月20日│王亮懿右手,致王亮懿掙脫時重心不穩而跌倒在地,│
││13時25分│被告再順勢壓在王亮懿身上並以右手揮打王亮懿,旁│
│││人見狀欲將被告拉離,被告即拉扯王亮懿側背包使其│
│││地面拖動,致王亮懿受有左手肘、左手前臂、左手掌│
│││擦傷、右手掌瘀青、左小腿擦傷之傷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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