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2號

原告 王智賢

被告 李軍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0,000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是本件訴訟全部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改行簡易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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