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82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川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81、982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19、121、122號被告陳川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2項規定,不得持有,核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陳川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981、982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19、121、12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確含毒品成分,有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在卷可稽,從而各該扣案物品確係違禁物,除檢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毋庸宣告沒收銷燬外,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殘留之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溫家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報告
卷證出處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703公克、驗餘淨重:0.0679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
臺北榮民總醫院民國111年6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3602號卷第53頁
2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香菸1隻(淨重:0.7153公克、驗餘淨重:0.6560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1年12月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一)
111年度毒偵字第7248號卷第62頁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516公克、驗餘淨重:0.512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1月26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110年度毒偵字第592號卷第44頁
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0552公克、驗餘淨重:0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2.5078公克、驗餘淨重:2.5054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24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110年度毒偵字第6956號卷第47頁
5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4740公克、驗餘淨重:0.4476公克)、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之殘渣袋2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吸食器1組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1年1月2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42號卷第10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