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交易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交易字第86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9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駕駛營業小客車為業務之職業駕駛人,於民國97年3月27日2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途經基隆市○○區○○路籃球場前路段,本應注意車前狀況謹慎駕駛,而當時雖為夜間,然路面與視線均無異常狀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適丙○○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後載告訴人乙○○在道路中央待轉,被告因疏於注意前方狀況,遂自後方追撞丙○○與告訴人乙○○共乘之機車,告訴人乙○○因突遭後方撞擊而跌坐地面導致尾骨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甲○○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雙方業已達成和解,告訴人乙○○當庭表示撤回告訴並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97年12月17日審判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足憑,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交通法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盧鏡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