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南簡字第223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
被 告 戊○○
5號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貳拾肆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
肆萬陸仟參佰陸拾玖元自民國96年8月12日起至民國96年9月17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9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肆佰捌拾陸元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如附件),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份、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為證,經原告當庭交付被告借款交易紀錄影本後,被告並未
提出任何答辯,亦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爭執,復未提
出準備書狀以供本院斟酌,綜上調查證據結果,自堪信原告
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本於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臺幣2,650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上列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