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再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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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再簡字第21號
抗 告 人
即再審原告 乙○○
相 對 人
即再審被告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6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已於民國97年1月9日繳納裁判費,本
院於同年月16日以抗告人未繳納裁判費,裁定駁回抗告人之
訴,顯有違誤,應予撤銷等語。
二、查本件抗告人於97年1月9日繳納裁判費,有卷附司法規費繳
納單足參,是抗告人請求撤銷原裁定,為有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張素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