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勞簡字第130號
上 訴 人 乙○○(原名 賴卉羚 )
被上訴 人 永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6年
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0條、第442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97年1月9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延至民國97年2月5日始行提起上訴,
已逾上訴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