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637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7年1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業於97年1月22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
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熊志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