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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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一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九七○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審判長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