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四О號
原告己○○
戊○○乙○○甲○○○被告丙○○
丁○○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四О號
原告己○○
戊○○乙○○甲○○○被告丙○○
丁○○右列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