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一О八號
具保人 呂子祿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呂子祿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呂子祿因被告甲○○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