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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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4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係屬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本院經審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六六七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一四七號刑事判決、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三九五號刑事判決,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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