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更正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九一號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七十一年九月十六日所為之七十一年度拍字第一六八六號裁定,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中關於相對人「 廖余枝前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附表之不動產標示,其中土城市○○段內柑林埤小段二九地號權利範圍「四十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四十分之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月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