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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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詐害行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五六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
住台北市○○○路○段○○號三樓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玖佰捌拾肆元,惟本件訴訟標的乃撤銷被告間之詐害行為及塗銷被告間之物權行為,依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六十七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暨審查意見,自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訴訟標的之交易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捌萬壹仟壹佰玖拾玖元,折合銀元貳拾陸萬零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捌佰陸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捌仟伍佰玖拾伍元,扣除原告所繳新台幣玖佰捌拾肆元後,尚不足新台幣柒仟陸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楊舒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