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17號抗告人唐榮車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義純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9日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6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