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他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他字第64號原告 張瑞婷 被告寰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工資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而該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勞小字第3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案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200元,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333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667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並加計判決所示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