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37號原告 梁澤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下同)5,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9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