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36號原告 李典運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新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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