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72號原告聯弘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銘聰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連姿晴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