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5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58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5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1月15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11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124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指明之。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王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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