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0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毀損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等罪,均減詳如下列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下列附表所列時間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附表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宜柔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侵入住宅罪│毀棄損壞罪│├────────┼───────────┼───────────┤│宣告刑以│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06條│刑法第354條│├────────┼───────────┼───────────┤│犯罪日期│95年12月07日│95年12月07日│├────────┼───────────┼───────────┤│偵查案號│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營偵字第101號│度營偵字第101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第1923號│96年度簡第1923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6月15日│96年6月15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1923號│96年度簡字第1923號││決├────┼───────────┼───────────┤││判決確│96年7月24日│96年7月24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權期間或罰金額。│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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