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2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1936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586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判決執行,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5日內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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