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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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4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669號債權人彰化縣溪湖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叁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三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柒萬壹仟肆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二六一加一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一成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上開利率加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9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