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395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 萬志誠 、萬○○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提起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補正理由如附表說明欄所載),其起訴程式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附表:
編號
補正事項
說明
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桃園市○○區○○段0000號建物第一類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遺產清冊。
原告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向龜山地政事務所申請上開土地、建物登記資料。
依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關係,而因公同共有關係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對全體繼承人有合一確定必要,故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將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是本件原告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應對於全體繼承人及以全部遺產為之,尚須左列資料以供審認,故應予補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