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小字第290號
原告 許竣凱
被告 陳寬宇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小字第29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下午4時41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9,987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9,987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372號刑事判決所
記載之侵權行為事實等,已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判決,並經
被告承認,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因本件是附帶民事訴訟,於本審並無訴訟費用支出,故不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同時確定訴訟費用。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