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290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小字第290號

原告 許竣凱

被告 陳寬宇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小字第29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下午4時41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9,987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9,987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有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372號刑事判決所

記載之侵權行為事實等,已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判決,並經

被告承認,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因本件是附帶民事訴訟,於本審並無訴訟費用支出,故不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同時確定訴訟費用。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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