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投簡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投簡字第75號

原告 陳建宏

被告 莊宥婧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254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4,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可預見提供自己或他人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利用,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罪,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0年2月18日至2月底間某日,在臺中市大里區大智路上某駕訓班前,將其所申辦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密碼,交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麒麟」指定之暱稱「中間人」之人,該人取得後隨即轉交「麒麟」或「麒麟」所屬之詐騙集團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本案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0年2月間在網路上詐稱可在「雅馬推推平台」上匯款進行商品買賣,賺取報酬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依對方指示匯款,分別於110年3月12日13時12分、同日13時15分、同日13時17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50,000元、50,000元、4,000元至本案帳戶內,旋遭詐欺集團以行動網路透過網路銀行轉入其他帳戶提領一空,以此方式進行洗錢而逃避追查。被告上開幫助洗錢犯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原告因被告上開幫助洗錢行為而受有財產上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幣轉帳資料及未登摺明細為證,並有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9號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參,及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前揭主張屬實。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以提供上開本案帳戶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之方式幫助詐騙集團向原告詐取財物,致原告受有104,000元之損害,且被告所為與原告所受之損害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被告自應對原告因詐騙所受損害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是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其104,000元,即屬有據。

(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息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而原告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係於111年11月17日送達被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憑,然被告迄今未給付,即應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1月18日起負遲延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自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04,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原告係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無庸繳納裁判費,且本件訴訟繫屬期間亦未增生訴訟費用事項,故無訴訟費用負擔問題,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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