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0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豪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陸壹捌公克)沒收並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4198號被告陳志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6月(聲請書誤載為1年),並於民國101年1月29日期滿。被告為警查獲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62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餘重0.1618公克),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淨重0.162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鑑驗用罄,餘重0.1618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9年6月23日航藥鑑字第0994056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上開扣案物為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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