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29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2954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建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0四年度偵緝字第一一四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建瑋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邱建瑋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大學肄業(依個人戶籍資料之記載)之智識程度,徒手竊取超商內遊戲光碟之犯罪手段、動機及竊取物品之價值;前有多次竊盜之素行紀錄,暨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國華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