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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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撤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撤緩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聖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公務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簡字第2號),因有得予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0年度執聲字第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聖鈺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簡字第2號判決)緩刑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聖鈺①因民國(下同)108年1月18日犯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於109年1月22日,以109年度嘉簡字第2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於109年3月9日確定在案。緩刑期間為109年3月9日至111年3月8日。②乃於緩刑期內即110年4月8日更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於110年8月30日,以110年度中簡字第15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110年9月28日確定,已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定得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間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又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第2項、第75條第2項規定甚明。次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定有明文。又被告受緩刑宣告後,如欲撤銷其緩刑宣告,除需被告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法定事由外,尚須以「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法院始得依職權裁量撤銷之。本條採用裁量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特於第1項規定實質要件為「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之標準。亦即於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先予敘明。
三、經查:㈠被告①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經嘉義地院以109年度嘉簡字第2號
判決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於109年3月9日確定在案。然被告②卻於緩刑期內即110年4月8日更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中地院以110年度中簡字第15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並於110年9月28日判決確定之事實,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故被告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乙情,應可認定。
㈡查被告前因妨害公務案件,緩刑2年,於109年3月9日確定在
案後,又因另案前去接受觀察勒戒,觀察勒戒期間為109年5月29日至109年7月7日,此有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證。被告又因為另案110年3月3日被查獲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98號緩起訴處分,命被告應自費前往醫療機構接受藥物治療,緩起訴期間為一年四個月,緩起訴保護管束時間為110年12月13日至112年4月12日,此亦有被告前案紀錄表與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可證。被告又於緩刑期(109年3月9日至111年3月8日)內之110年4月8日,更犯施用第二級毒品,110年4月12日因另案被查獲,後經臺中地院以110年度中簡字第15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被告素行不佳,顯然欠缺自我約束之能力。
㈢被告前案是妨害公務,在警局咆哮鬧事,刻意不守法,顯現
法敵對意識。後案則是施用毒品案件,雖然犯案手法不同,但是被告在此緩刑期間內是有去接受過一段時間觀察勒戒,既然剛從勒戒所出來不久,更應自我約束遵守法律,不要再輕易犯法。但是被告後案同樣展現高度法敵對意識,已達「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程度,故應撤銷前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嘉簡字第2號判決)之緩刑宣告。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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