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150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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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150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提供行政資訊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1505號抗告人萬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提供行政資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3年6月2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30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法院認為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非有必要,不得命原法院或審判長更為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規定甚明。
二、原審裁定以:本件抗告人於民國92年7月2日起訴前,業經經濟部於92年3月17日廢止其公司登記,其公司章程並無選任清算人之規定,其股東會亦未另選任清算人,自應以抗告人之董事長乙○○及董事 鄭坤忠 、 蘇再賢 為當然清算人,而為抗告人之代表人,惟抗告人之起訴狀僅列董事長乙○○為代表人,經原審裁定命抗告人補正,惟抗告人未依法補正併列鄭坤忠、蘇再賢二名董事為其代表人,其起訴程式即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為其判斷依據,固非無見。
三、惟查依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外,以董事為清算人。清算人有數人時,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5條第1項規定,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申言之,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此際,僅被推定之人始有代表公司之權限,未被推定時,只有執行清算事務之權限,而無代表公司之權限,如未推定時,清算人各有單獨代表公司之權限。本件抗告人公司章程並無選任清算人之規定,其股東會亦未另選任清算人,雖有抗告人之董事長乙○○及董事鄭坤忠、蘇再賢三位當然之清算人,依上開說明,清算人各有單獨代表公司之權限。抗告人之起訴狀僅列董事長乙○○為代表人,並無違誤。況原審既認應以清算人三人共同代表抗告人公司,惟其93年6月8日命抗告人補正之裁定,仍僅列乙○○一清算人為代表人,未併列鄭坤忠、蘇再賢二名董事為其代表人,亦有矛盾。抗告意旨據以指摘求為廢棄,為有理由,爰將原審裁定廢棄,發回原審法院調查後更為裁判,以資適法。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永康
法官鄭淑貞法官黃淑玲法官侯東昇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莊俊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