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聲字第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拍賣抵押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八三三號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 王義道
王義雄 王義源 王義全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市內湖區農會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撤銷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本院裁定(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二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查本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二八號係以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而非訟事件法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聲請人對於本院就聲請拍賣抵押物再抗告事件所為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九三二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聲請再審,自非合法,因而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經核並無不當情形。聲請人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撤銷或變更上開本院九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二八號裁定,尚難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楊鼎章法官陳淑敏法官許澍林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