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40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4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何秀燕
法官楊智守法官陳月雯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書記官唐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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