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5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乙○○男28歲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8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3萬元交保,由具保人甲○○繳納新台幣(下同)3萬元、被告繳納1萬元後,已將被告交保。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楊智守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佳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