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五十九號
原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九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