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服務費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六號
上訴人彩虹園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七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當事人未依該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者,第二審法院得準用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五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九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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