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繼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885號聲明人甲○法定代理人 徐堅山 高雄市○上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權事件,請聲明人於5日內補正下列文件,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聲請:
1.拋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徐堅山之最新
2.拋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徐堅山之印鑑證明。
3.其法定代理人徐堅山同意拋棄繼承之書面(其上應蓋用印鑑章)。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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