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25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512號
原   告 華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良
被   告 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全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
文。
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
,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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