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45號原告力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 律師被告 董全介申富 工程行
併送:台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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