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8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817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6月28日
書記官王美珍┌───────────────────────────────────────────────────────┐│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8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龍井鄉公所│龍井鄉農會│94年11月4日│27,600元│二二八九0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