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建上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建上字第49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楊大德 律師
林春榮 律師視同上訴人 董全介 即申富工程行被上訴人力強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6月2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曾謀貴法官蔡王金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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