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5年度附民字第68號原告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三九一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陳述或主張,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被訴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四月十八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瑞娟
法官陳慧萍法官吳佳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潘文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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